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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
时间 : 2018-12-06 11:31 浏览量 : 260

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

以下案例都是血的教训啊,所以大家平时还是准备一些非致命防身器材来防身用,有备无患!

为使大家深入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今天我们从另一个方面探讨

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

一、不具有紧迫性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曹卫亮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是说这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侵害行为一经实施,危害结果就随之、立即可能发生。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确定正当防卫必要性与合法性的基本前提。不具有紧迫性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审理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0年11月11日


二、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刺伤他人致重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苏栋林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系防卫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网 2009年4月14日


三、聚众斗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徐波等聚众斗殴案

本案要旨:正当防卫排除违法性的根据在于对利益的平衡,但在相互斗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合法目的,因此聚众斗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法院合并)

案号:(2010)沧刑初字第48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

四、持枪射击与其亲属斗殴之人构成不正当防卫——马云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在由被害人寻衅滋事引起的斗殴案件中,作为第三人的行为人本应通过阻止、劝解以缓和冲突,但行为人明知枪支具有杀伤能力,而不计后果地对准被害人要害部位开枪,根据行为人作案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2)宁刑终字第123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五、挑拨防卫不属正当防卫,造成对方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后元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与被害人斗狠,并主动走近对方,故意激怒、刺激对方,促使其实施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将其刺伤致残,其行为属挑拨防卫,不属正当防卫,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4辑(总第38辑)


六、行为人为摆脱被害人的纠缠,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其杀死,属于故意杀人,非正当防卫——刘宝利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因盗窃分赃不均,为摆脱被害人的纠缠,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其杀死,不存在被迫防卫的事实,对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3辑(总第68辑)


七、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胡世华故意伤害,张刚银、胡伦照、程小平故意毁坏财物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政府土地征收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和补偿标准过低为由,故意伤害现场施工人员、毁坏施工机械,意图阻止征地拆迁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年7月22日

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

八、防卫人致非侵害人死亡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林友财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是第三人。因此,防卫人致非侵害人死亡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案号:(2010)浦刑初字第165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12月23日第6版


九、事前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蔡里得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他人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准备行为时,还未直接现实威胁到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不实行防卫就无法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或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行为人在完全可以采取相关的防范措施或逃避事情的发生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的紧迫性,属于事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西法院网 2011年07月25日


十、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的,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陈某某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身携巨款,将便衣警察误认为抢劫罪犯,将民警的正当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属于假想防卫,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正当防卫。

案例来源:《刑法及司法解释案例评析》(2009年6月版)

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

十一、在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结束之后实施防卫的为事后防卫,而非正当防卫——朱某、陈某生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在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结束之后实施防卫的为事后防卫。事后防卫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审理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福建法院网 2010年9月7日


十二、被打后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罗振国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非基于其合法权利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之中而实施的,而是基于被打后的愤怒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号:(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3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十三、面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应建立在无其他方法避免侵害的基础上——范尚秀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具体而言,在遇到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时,如果明知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有条件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则不得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不能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审理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4集(总第45集)

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

十四、行为人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方式是极端危险的,且持放任态度,不计后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徐李龙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其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抓住不法侵害人,但行为人所使用的方式是极端危险的,且持放任态度,不计后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十五、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已经过去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加害的行为,属于不适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胡某某不适时防卫致人死亡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昏迷,不法侵害已经过去的情况下,因害怕被害人以后报复,将其打死,是一种基于恐惧心理的事后加害,而非基于防卫心理的正当防卫,其行为不得以正当防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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